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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guī)

      修正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環(huán)境法規(guī))

      發(fā)布日期:2014-03-31     瀏覽數(shù):     分享到:
      第一條 定 義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
      1.“公約”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過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2.“締約國”除非案文中另有說明,是指本議定書的締約國。
      3.“秘書處”是指公約秘書處。
      4.“控制物質”是指本議定書附件A或附件B所載單獨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內的物質;除非特別在有關附件中指明,[它]應包括任何這類物質的異構體.但不包括制成品內所含任何[此種]控制物質或混合物,而包括運輸或儲或儲存該物質的容器中的此種物質或混合物.
      5.“生產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減去待由各締約國核準的技術所銷毀的數(shù)量再減去憲全用作其他化學品制造原料的數(shù)量之后所得的數(shù)量。再循環(huán)和再使用的數(shù)量不算作“生產撇”。6.“消費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加上進口量減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數(shù)量。
      7.生產、進口、出口及消費的“計箕數(shù)量”是指依照第3條確定的數(shù)量。
      8.“工業(yè)合理化”是指為了達成經濟效益或應付由于工廠關閉而預期的供應短缺而由一個締約國將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締約國。
      9.“過渡性物質”是指本議定書附件C所載單獨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內的物質;除非可能在附件C內特別指明,應包括任何這類物質的異構體,但不包括制成品內所含任何過渡性物質或混臺物,而包括運輸或儲存該物質的容器中的此種物質或混合物。
      第二條 控制措施
      1.(按照1990年倫敦締約國第二次會議做出的調整訂入第二A條中)。
      2.由第二B條取代。
      3和4,由第一A條取代。
      5.[任何締約國,倘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低于25千噸,為了工業(yè)合理化的目的,得)其生產中超過第1、3和40款規(guī)定限額的部分轉移給任一締約國,或從任一締約國接收此種生產,但這些締約國生產總共的計算數(shù)量不得超過按照)條規(guī)定的生產限額。此種生產的任何轉移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過轉移的日期。]
      5.任何締約國在任何一個或幾個控制期間內.可轉移給另一締約國第二A至二E條款所規(guī)定的生產計算數(shù)撒的任何數(shù)撇,只要有關締約國所生產的任何一糞控制物質計算總顴并不超過遂些條款為該羹物質規(guī)定的限額此種生產的轉移應由每一個有關綿約國通報秘書處,說酮轉移的條件及適用的期間。
      6.一個不是在第五條之下行事的締約國,如果擁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己訂約建筑的、亦是國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規(guī)定的、生產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的設施,可將此種設施的生產量加于其1986年此種物質的數(shù)量,以便決定其1986年的生產的計箕數(shù)量,唯一條件是此種設施必須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產量亦不使該締約國控制物質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費董超過0.5公斤。
      7.根據第5款的任何生產轉移或根據第6款的任何生產增加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過轉移或增產日期。
      8.(a)作為公約第1(6)條內規(guī)定的一個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成員國的任何締約國,可以協(xié)議聯(lián)合履行本條及第二A至二E條內規(guī)定的關于消費的義務。不過它們聯(lián)合總共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得超過本條及第二A至二E條規(guī)定的數(shù)量。
      (b)參與任何此種協(xié)議的締約國應于協(xié)議內規(guī)定的減少消費量日期以前向秘書處報告協(xié)議內容。
      (c)此種協(xié)議必須在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及有關
      組織的所有成員國都是本議定書的締約國且已通知秘書處它們的執(zhí)行辦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據依照第6條作出的評估,締約國可以決定是否:
      附件A和(或)附件B里所載的消耗臭氧潛能值應予調整,如果是的話,應該如何調整;及 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應[從1986年的數(shù)量]作進一步的調整和減少,如果是的話,任何此種調整的范圍、數(shù)量及時間;
      (b)關于此種調整的提議。應由秘書處至少于擬議通過此種提議的締約國會議的6個月以前通知各締約國。
      (c)在采取此種決定時,各締約國應盡可能以協(xié)商一致方式達成協(xié)議。如果用盡了謀求協(xié)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達成協(xié)議,則最后應由[至少占締約國控制物質消費總量中50%的]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以2/3多數(shù)票其中應包括出席并券加表決的按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多數(shù)票以及出席并參加表決的非按該條款行事的締約國多數(shù)票通過此種決定;
      (d)此種決定應對所有締約國具有拘束力,并應立即由存放機構通知各締約國。除非決定中另有規(guī)定,此種決定應于存放機構發(fā)出通知6個月后生效。
      10.[(a)]根據依照第六條作出的評估,并依照公約第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各締約國可以決定:(i)是否有任何物質,如果有的話,哪些應該增入本議定書任何附件,哪些應予刪去;及(ii)應對此種物質適用的控制措施的體制、范圍及時間;
      [(b)任何此種決定,如經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以2/3多數(shù)票接受,應即生效。]
      11.雖有本條及第二A至二B條的各項規(guī)定,各締約國得采取比本條及第二A至二E條所規(guī)定的更為嚴厲的措施。
      對調整的介紹
      《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國第二次會議,根據依照議定書第六條所作的評估,決定通過對議定書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采取調整和削減如下。但有下述諒解:
      第二條內提到“本條”以及議定書整個文本內提到“第二條”應解釋為提到第二、第二A和第二B條;
      議定書整個文本內提到“第二條第1至4款”應解釋為提到第二A和第二B條;
      第二條第5款內提到“第1、3和4款”應解釋為提到第二A條。
      第二A條 氟氯化碳
      1.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本議定書生效后第7個月第1天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在這個期間結束時,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這些物質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過這種數(shù)量可容許超過1986年數(shù)量至多10%。容許此種增加,只是為了滿足按照第五條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及為了締約國之間工業(yè)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所列控制物質的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其1986年這些物質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這些控制物質的12個月控制期聞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50%。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50%。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0%。
      4.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15%。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5%。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0%。
      5.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5%。
      6.締約國將于1992年審查情況以期加速削減進度。
      第二B條 哈龍
      1.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二類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箕數(shù)量的10%。
      2.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二類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50%。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50%。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0%。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國決定允許滿足無適當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3.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二類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5%。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國決定允許滿足無適當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4.締約國應至遲于1993年1月1日為本條第2和3款的目的,通過一項決定,指明必要用途,如果有這種用途。此項決定應由締約國后來的會議審查。
      第二C條 其他全鹵化氟氯化碳
      1.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80%。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80%。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0%。
      2.每一帝約國應確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計算數(shù)量第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15%。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5%。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構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0%。
      3.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shù)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5%。
      第二D條 四氯化碳
      1.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閻.其附件B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15%。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5%。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0%。
      2.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5%。
      第二E條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聞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0%。
      2.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70%。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70%。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一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0%。
      3.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間,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30%。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30%。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0%。
      4.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12個月期聞,及其后每12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shù)量的15%。
      5.締約國應于1992年審查本條規(guī)定的削減進度是否尚可加快。
      第三條 控制數(shù)量的計算
      為第二條、第二A至二E條和第五條的目的,每一締約國應確定附件A或附件B里每一類物質的下列計算數(shù)量;
      (a) 生產量,計算方法是:
      將每一種控制物質的每年生產量乘以附件A或附件B內所載該物質的消耗臭氧潛能值;
      就每一類物質,將乘積加在一起;
      (b) 進口量和出口量,計箕方法與(a)項敘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費量,計箕方法是將其按照以上(a)和(b)兩項確定的生產的計葬數(shù)量加上進口的計算數(shù)量,再減去其出口的計算數(shù)量。不過,從1993年1月1日起。在計箕任何出口締約國的消費量時,它向非締約國的任何控制物質的出口量不應減去。
      第四條 同非締約國貿易的控制
      [1.在本議定書生效后1年內,每一締約國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控制物質。
      2.從1993年1月1日起,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任何締約國都不得向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質。
      3.在本議定書生效之日起3年內,各締約國應依照公約第十條內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附件清單中詳細列出含有控制物質的產品。未曾依照該程序對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國應在該附件生效后1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在本議定書生效后5年內,締約國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進口使用控制物質生產的、但是不含此種物質的產品一事是否可行。如果確定可行,締約國應依照公約第10條內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清單中詳細列明此種產品。未曾依照該程序提出異議的締約國應在該附件生效后1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5.每一締約國應設法阻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出口生產和使用控制物質的技術。]
      1.從1990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國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1年內,每一締約國應禁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霖進口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
      2.從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國應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A所列任何控制物質。
      2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締約國應禁止向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霖出口附件B所列任何控制物質。
      3.到1992年1月1日,締約國應依照公約第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國,應在該附件生效后1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3年內,各締約國應依照公約第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有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國,應在該附件生效后1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到1994年1月1日,締約國應確定是否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進口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如果確定可行,締約國應依照公約第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國,應在該附件生效后1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5年內,締約國應確定是否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進口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如果確定可行,締約國應依照公約第十條規(guī)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滿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附件握出異議的締約國,應在該附件生效后1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5.每一締約國承諾盡量以可行的步驟勸阻向非本議定書縮約國的任何國家出口生產和利用控制物質的技術。
      6.每一締約國應勿為了向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出口便利控制物質生產的產品、設備、工廠或技術而提供新的津貼、援助、信貸、擔?;虮kU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可改進控制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huán)或銷毀、可促進發(fā)展替代物質、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減少控制物質排放的產品、設備、工廠或技術。
      8.雖有本條的規(guī)定。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如經締約國會議確定充分遵守第二條、第二A至二E條和本條規(guī)定并已按照第七條規(guī)定提交數(shù)據以為佐證,則可以允許從該國作以上第一,一之二、三、三之二、[及]四和四之二各款所指的進口,或對該國作第二和二之二兩款所指的出口。
      9.為本條的目的,“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一詞,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質而言,應包括尚未同意受當時對該物質生效的控制措施約束的每一國家或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第五條 發(fā)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1.任何發(fā)展中國家締約國,如果在本議定書對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議定書生效后10年內任何時間]直至1999年1月1日止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每年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低于人均0.3公斤,為滿足其國內基本需要[就第二條第1款至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該幾款內規(guī)定的時限延遲10年]應有權暫緩10年執(zhí)行第二A至二E條規(guī)定的控制措施。[但此種締約國每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應不超過平均每人0.3公斤。任何此種締約國應有權或者使用其1995至1997年時期每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平均數(shù)?;蛘咂涿磕晗M的計算數(shù)量平均每人0.3公斤,視何者較低為定,作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準。]
      [2.各締約國承擔義務,協(xié)助發(fā)展中國家締約國取得環(huán)境上安全的替代物質和技術,并協(xié)助它們迅速利用此種替代辦法。]
      [3.各締約國承坦義務,通過雙邊或多邊渠道便利向發(fā)展中國家締約國提供津貼、援助、信貸、擔?;虮kU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術及代用產品。]
      2.不過,任何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每年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置不得超過人均0.3公斤,其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每年的消費的計算數(shù).也不得超過人均0.2公斤。
      3.在執(zhí)行第二A至二E條所規(guī)定控制措施時.任何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應有權使
      (a) 對子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其1995至1997年每年消費的計箕數(shù)量的平均值或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為人均0.3公斤.取其數(shù)值較低者作為確定其執(zhí)行控制措施的基準。
      (b) 對于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其1998至2000年每年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的平均值或消費的計算數(shù)量為人均0.2公斤.取其數(shù)值較低者作為確定其執(zhí)行控制措施的基準。
      4.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如在第二A至二E條所規(guī)定控制措施義務適用于該國之前的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不能獲得充分的控制物質供應.可將此情況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應即將此項通知的劇本轉送各締約國。締約國應在其下一次會議時審議此事并決定采取何種適當行動。5.對于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增進其履行義務的能力以執(zhí)行第二A至二E條所規(guī)定控制措施.以及這些締約國執(zhí)行這些措施,將系于第十條
      所規(guī)定財務含作及第十A條所規(guī)定技術轉讓的有效實行。
      6.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任何締約國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秘書處:雖已采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但由于第十條和第十A條沒有充分執(zhí)行,無法履行第二A至二E條所規(guī)定的任何或全部義務。秘書處應即將該項通知的副本轉送各締約國,締約國應充分考慮到本條第5款。在其下一次會議時審議此事并決定采取何種適當行動。
      7.在遞送通知到締約國開會對以上第6款所指的適當行動作出決定之前這段時間?;蛟诰喖s國會議決定的更長一段時間內,不應對發(fā)出通知的締約國引用第八條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8.締約國會議應至遲于1995年審查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情況,包括財務合作的有效執(zhí)行和給它們的技術轉讓并對適用于這些締約國的控制措施進度采取可能認為必要的訂正。
      9.本條第4、6、7款所指締約國決定的作出應按照在第十條之下作出決定所適用的同一程序。
      第六條 控制措施的評估和審查
      從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1次,各締約國應根據可以取得的科學、環(huán)境、技術和經濟資料,對第二條、第二A至二E條規(guī)定的控制措施及附件C第一類所列過渡性物質的生產、進口和出口情況進行評估。在每次評估的至少1年以前,各締約國應召開上述有關領域的合格專家組會議,并決定任何此種專家組的組成及任務規(guī)定。專家組應于舉行會議后1年內,通過秘書處向各締約國報告其結論。
      第七條 數(shù)據匯報
      1.每一締約國應在成為締約國之后的3個月內。向秘書處提供關于其附件A所列每一種控制物質的1986年生產、進口和出口的統(tǒng)計數(shù)據;在沒有確實數(shù)據時。則提供此種數(shù)據的最佳估計數(shù)據。
      [2.每一締約國應向秘書處提供其成為締約國的1年及其后每1年關于此種物質的生產(另行單獨提出關于使用締約國核準的技術所銷毀的數(shù)量的數(shù)據)、出口和進口的數(shù)據。它提供此種數(shù)據不應遲過此項數(shù)據有關年份終了后9個月。]
      2.每一締約國應向秘書處提供關于其附件B所列每一種控制物質以及附件C第一類內所列每一種過渡性物質的1989年生產、進口和出口的統(tǒng)計數(shù)據;在沒有確實數(shù)據時,則提供此種數(shù)據的最佳估計數(shù)據雌供此數(shù)據不得遲于本議定書關于附件B所列物質的條款對該締約國生效之日起的3個月。
      3.每一締約國應向秘書處提供有關附件B所列物質的規(guī)定對該國生效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關于附件A和B所列每一種控制物質以及附件C第一類過渡性物質的每年生產量(按照第1條第5款所下定義)并單獨提出:
      用作原料的數(shù)量;
      使用締約國核準的技術所銷毀的數(shù)量;
      同締約國和非締約國的進出口皿的統(tǒng)計數(shù)據。提供此數(shù)據不應遲于此數(shù)據有關年度終了后9個月。
      4.對按照第二條第8(a)款規(guī)定行事的各締約國而言.如果有關的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匯報該組織與非該組織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數(shù)據,則本條第1、2和3款關于進口和出口的統(tǒng)計數(shù)據的要求應視為己經滿足。
      第八條 不邀守
      締約國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審議并通過據以裁定不遵守本議定書規(guī)定的情事和處理被查明不遵守規(guī)定的締約國的程序及體制機構。
      第九條 研究、發(fā)展、公眾認識及資料交流
      1.各締約國應從事合作,在符合其國家法律、規(guī)章和慣例的情況下,并特別顧及發(fā)展中國家的需要,直接地或通過主管國際機構來促進下述各方面的研究、發(fā)展及資料交流:
      改善控制物質和過渡性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huán)或銷毀、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它們的排放的最佳技術;
      控制物質、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及以此種物質制遣的產品的可能替代物;
      有關控制戰(zhàn)略的費用與惠益。
      2.各締約國應個別地、聯(lián)合地或通過主管國際機構從事合作,在控制物質和其他消耗臭氧物質的排放對環(huán)境的影響方面增進公眾認識。
      3.在本議定書生效后兩年內。及以后每兩年。第一締約國應向秘書處遞交一份其依據本條規(guī)定進行的活動簡報。
      [第十條 技術援助
      1.各締約國應從事合作,特別考慮到發(fā)展中國家的需要。在公約第四條規(guī)定的范圍內促進技術援助。以便利參與和執(zhí)行本議定書。
      2.本議定書的任一締約國或簽署國,為執(zhí)行或參加本議定書的目的而需要技術援助時。均可向秘書處提出請求。
      3.締約國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開始審議履行以上第九條和本條第1款和第2款中所訂義務的方法,包括制定工作計劃。此種工作計劃應特別注意到發(fā)展中國家的需要和情況。應鼓勵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和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參與此種工作計劃內規(guī)定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財務機制
      1.締約國應設置一個機制.向按照本議定書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提供財務及技術合作,包括轉讓技術在內,使這些國家能夠執(zhí)行議定書第二A至二E條所規(guī)定的控制措施。對該機制的捐款應當是在對按照該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姿盒轉讓之外的其他捐款。這個機制應支付這類締約國的一切議定的增加費用,使它們能夠執(zhí)行議定書的控制措施。締約國會議應就增加費用類別的一份指示性清單作出決定。
      2.按第一款設置的機制應包括一個多邊基金。該機制還可包括其他多邊、區(qū)域和雙邊合作的辦法。
      3.這個多邊基金應:
      斟酌情形作為贈款或作為減讓性款項.并按照待由締約國通過的淮則.支付議定的增加費用;
      提供交換所經費從事下列任務:
      (i)通過國別研究及其他技術合作,協(xié)助按照第五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確定其合作需要;
      (ii)便利技術合作,以滿足這些已確定的需要;
      (iii)按第九條規(guī)定分發(fā)姿料及其他有關材料,舉辦講習班、訓練班及其他有關活動.以利于發(fā)展中國家締約國;
      (iv)便利及監(jiān)測發(fā)展中國家締約國可取得的其他多邊、區(qū)域和雙邊合作;
      提供多邊茁盒秘書處事務費用及有關支助費用.
      4.多邊基盒應在締約國權力下運作.締約國應決定基盒的全盤政策。
      5.締約國應設立一個執(zhí)行委員會制定并監(jiān)測具體業(yè)務政策、指導方針和行政安排的實施,包括姿源的支配.以達成多邊基盒的目標。執(zhí)行蠶員會應在國際復興開發(fā)銀行(世界銀行)、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規(guī)劃署、聯(lián)含國開發(fā)計劃署或其他適當機構各按其專門領域提供合作和協(xié)助下.履行締約國議定的鬃員會職權規(guī)定內載明的任務和職費。執(zhí)行委員會的成員應在按照第五條第一款行事的締約國和非按該條款行事的締約國享有均衡代表權的基礎上推選.由締約國會議認可。
      6.多邊基金的姿金應來自非按照第五條第一款行寥的締約國根據聯(lián)臺國攤戴比顴表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在某些憤況下以實物和/或本國貨幣作出的捐獻。其他締約國捐赦應予以鼓勵。雙邊合作以及締約國決定同意的某些區(qū)域合作若符合締約國的決定中載明的條件可在一定百分比內視為對多邊基盒的捐款.但這類臺作須至少包括下列要點:
      與執(zhí)行本議定書的規(guī)定切實相關;
      提供額外姿盒;
      用以支付議定的增加費用。
      7.締約國應決定多邊基盒每一財政時期的方案預算井確定個別締約國對該預算的捐款百分數(shù)。
      8.多邊基金項下的姿源應在受惠締約國同意下?lián)芨丁?BR>9.在本條下的締約國決定應盡置以協(xié)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盡了一切努力謀求一致意見而仍然未能達成協(xié)議.則這些決定應以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shù)票通過.但須在按照第五條第一歉行寥和非按照該條赦行事的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兩者之中都取得多數(shù)票。
      10.本條所規(guī)定的財務機制不妨礙將來就其他環(huán)境問題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第十A條 技術轉讓
      每一締約國應配合財務機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實際可行步驟,以確保:
      現(xiàn)有最佳的、無害環(huán)境的替代品和有關技術迅速轉讓給按照第五條第一款行事的締約國;
      以上(a)項所指的轉讓在公平和最優(yōu)惠的條件下進行。
      第十一條 締約國會議
      1.締約國應定期召開會議。秘書處至遲應在丬議定書生效后1年內召開第一次締約國會議,如在這個期間適逢召開公約締約國會議,則與其銜接舉行。
      2.其后的締約國常會,除非締約國另有決定,應與公約締約國會議銜接舉行。締約國的非常會議應在一次締約國會議認為必要的其他時間舉行。或者應任何一個締約國的書面請求舉行,但須在秘書處將該項請求轉送各締約國后6個月內至少獲1/3締約國支持該項請求。
      3.締約國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
      以協(xié)商一致方式通過其會議的議事規(guī)則;
      以協(xié)商一致方式通過第十三條第2款所指財務細則;
      設置第六條規(guī)定的專家組并確立其任務規(guī)定;
      審議井通過第八條所規(guī)定的程序及體制機構;
      開始依據第十條第3款制定工作計劃。
      4.締約國會議的職責是:
      審查本議定書的執(zhí)行情況;
      決定第二條第9款所指的調整或減少;
      按照第二條第10款決定應否對任何附件物質清單作出任何添加、增人或刪除并決定有關的控制措施;
      必要時為第七條和第九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資料匯報制定準則或程序;
      審查按照第十條第2款提出的技術援助請求;
      審查秘書處依據第十二條(c)項規(guī)定編制的報告;
      按照第六條,評估[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關于過渡性物質的控制措施和情況;
      視需要審議并通過有關修正本議定書或其附件的提乘或有關新附件的提案;
      審議并通過用于執(zhí)行本議定書的預算;
      審議并采取為實現(xiàn)本議定書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動。
      5.聯(lián)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國家,均可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國會議。任何組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性質、政府或非政府性質,只要在與保護臭氧層有關領城具有資格。并向秘書處聲明愿意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國會議,則除非有至少1/3的出席締約國表示反對。都可被接納參加。觀察員的接納
      與參加應遵照締約國通過的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秘書處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秘書處應:
      為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締約國會議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務;
      收取依據第七條提供的數(shù)據,并在締約國請求時提供此種數(shù)據;
      根據按照第七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收到的資料,定期編制報告并向締約國分發(fā);
      通知締約國依據第十條所收到的任何技術援助請求,以便利提供此種援助;
      鼓勵非締約國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國會議并按照本議定書的規(guī)定行事;
      酌情向此種非締約國觀察員提供以上(c)和(d)項所指的資料和請求;
      履行締約國為實現(xiàn)本議定書宗旨而可能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財務規(guī)定
      1.實施本議定書所需的經費。包括與本議定書有關的秘書處業(yè)務經費,應全部由締約國的繳款支付。
      2.締約國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以協(xié)商一致方式通過本議定書業(yè)務的財務細則。
      第十四條 本議定書與公約的關系
      除本議定書內另有規(guī)定外,公約中有關其議定書的各項規(guī)定應適用于本議定書。
      第十五條 簽 字
      本議定書應于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1987年9月17日至1988年1月16日在渥太華及1988年1月17日至9月15日在紐約聯(lián)合國總部開放供各國及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字。
      第十六條 生 效
      1.本議定書應于1989年1月1日生效,但屆時必須已有至少占控制物質1986年估計全球消費量2/3的國家或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至少11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文書,同時公約第十七條第1款的各項規(guī)定亦已履行。如果這些條件在該日尚未滿足,則本議定書應于這些條件滿足之日以后的第90天生效。
      2.為第1款的目的,一個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應不箕作此種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之外另加的文書。3.在本議定書生效后。任何國家或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于其交存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之日以后的第90天成為本議定書的締約國。
      第十七條 公約生效后加入的締約國
      在不違背第五條的規(guī)定之下。在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后加入的任何國家或區(qū)城經濟一體化組織。應立即履行在這個日期對本議定書生效之日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及區(qū)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適用的第二條以及第二A至二E條和第四條下規(guī)定的全部義務。
      第十八條 保 留
      對本議定書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十九條 退 出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公約第十九條有關退出的規(guī)定應予適用。唯一例外是第五條第1款所稱的締約國。任何此種締約國,須在承擔第二條0第1至4款所載義務的4年后,經向存放機構提出書面通知,才能退出本議定書。任何此種退出的生效日期,應為存放機構接到退出通知后滿1年,或為退出通知上訂明的更后日期。]
      第十九條 退 出
      任何締約國,可在履行第二A條第1款所載義務滿4年后的任何時候.經向存放機構提出書面通知,退出本議定書。退出應在存放機構接到退出通知起1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較后日期生效。
      第二十條 作準文本
      本議定書原本應交存于聯(lián)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為作準文本。
      為此,下列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1987年9月16日訂于蒙特利爾。
      附件A
      控制物質
      類別 物質 消耗臭氧潛能值
      第一類
      CFCl3 (CFC-11)1.0
      CF2Cl2 (CFC-12) 1.0
      C2F3Cl3 (CFC-113) 0.8
      C2F4Cl2 (CFC-114) 1.0
      C2F5Cl (CFC-115) 0.6
      附件B
      控制物質
      類別 物質 消耗臭氧潛能值
      第一類
      CF3Cl (CFC-13) 1.0
      C2FCl5 (CFC-111) 1.0
      C2F2Cl4 (CFC-112) 1.0
      C3FCl7 (CFC-211) 1.0
      C3F2Cl6 (CFC-212) 1.0
      C3F3Cl5 (CFC-213) 1.0
      C3F4Cl4 (CFC-214) 1.0
      C3F5Cl3 (CFC-215) 1.0
      C3F6Cl2 (CFC-216) 1.0
      C3F7Cl (CFC-217) 1.0
      第二類
      CCl4 四氯化碳 1.1
      第三類
      C2H3Cl3 1,1,1-三氯乙烷 0.1
      (甲基氯仿)
      本分子式并不指1,1,2-三氯乙烷
      附件C
      過渡性物質
      類別 物質
      第一類
      CHFCl2 (HCFC-21)
      CHF2Cl (HCFC-22)
      CH2FCl (HCFC-31)
      C2HFCl4 (HCFC-121)
      C2HF2Cl3 (HCFC-122)
      C2HF3Cl2 (HCFC-123)
      C2HF4Cl (HCFC-124)
      C2H2FCl2 (HCFC-131)
      C2H2FCl2 (HCFC-132)
      C2H2F3Cl (HCFC-133)
      C2H3FCl2 (HCFC-141)
      C2H3F2Cl (HCFC-142)
      C2H4FCl (HCFC-151)
      C3HFCl6 (HCFC-221)
      C3HFCl6 (HCFC-222)
      C3HF3Cl4 (HCFC-223)
      C3HF4Cl3 (HCFC-224)
      C3HF5Cl2 (HCFC-225)
      C3HF6Cl (HCFC-226)
      C3H2FCl5 (HCFC-231)
      C3H2F2Cl4 (HCFC-232)
      C3F2F2Cl3 (HCFC-233)
      C3H2F4Cl2 (HCFC-234)
      C3H2F5Cl (HCFC-235)
      C3H3FCl4 (HCFC-241)
      C3H3F2Cl3 (HCFC-242)
      C3H3F3Cl3 (HCFC-243)
      C3H3F4Cl (HCFC-244)
      C3H4FCl3 (HCFC-251)
      C3H4F2Cl2 (HCFC-252)
      C3H4F3Cl (HCFC-253)
      C3H5FCl2 (HCFC-261)
      C3H5F2Cl (HCFC-262)
      C3H6FCl (HCFC-271)
      附件D*
      含有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根據第4條第3款通過)
      產品 海關編號
      1汽車和卡車的空調器(不論是否構成車輛機件一部分).................................
      2.家用和商用制冷和空調/熱泵設備
      例如:冰箱.................................
      冷藏箱.................................
      減濕器.................................
      水泠器.................................
      制冰機.................................
      空調和熱泵.................................
      3.氣溶膠產品,醫(yī)療用的除外...........................
      4.手攜式滅火器.................................
      5.絕緣板、絕熱片及水管絕熱套........................
      6.預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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